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479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5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救字第532號民事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僅泛言原已舉證證明無業、無收入且無固定資產致生活困難之情,惟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所持理由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依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方祥鴻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