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72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萬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郇金鏞 間因返還出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35,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