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7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08號甲○○
8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19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債權讓移轉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之事由,曾於民國98年6月19日對相對人發送債權移轉通知函,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若對本裁定不符,應於裁定收受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