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4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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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0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甲○○
伏品彥 相對人乙○○
王仁君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04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952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王沛雷書記官吳尚文通譯張瑋庭調解委員邱義煌調解委員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甲○○、伏品彥到相對人乙○○、王仁君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乙○○應當庭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伍萬元整。
㈡兩造同意當庭相互撤回本件刑事傷害告訴。
㈢相對人乙○○就本件言行不當,造成甲○○之身心傷害表示歉意。
㈣兩造就本件傷害事件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㈤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吳尚文法官王沛雷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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