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3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
6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㈠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8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由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79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0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⒊上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前述案件所處之刑接續執行,於97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8年6月18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23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0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9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1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239號函及檢附之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