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簡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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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簡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三四三號
原告 寶華山 慈惠堂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戊○○
甲○○乙○○丙○○丁○○被告己○○
庚○○辛○○壬○○癸○○子○○丑○○右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二九二號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戊○○、甲○○、乙○○、丙○○及丁○○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訴主張略以訴外人寶華山慈惠堂依據台東寶華山慈惠堂組織章程規定以寶華山慈惠堂管理委員會為寶華山慈惠堂之管理人,原告係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因管理委員改選所選出之管理委員及監事委員,被告等人並非因改選而具管理權之管理委員,竟拒絕辦理移交,原告於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為此請求確認原告管理權存在,被告應將寶華山慈惠堂之寺廟管理權管理權交由原告行使等語。經查本院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二九二號事件,原告寶華山慈惠堂起訴主張略以被告 劉文瑞 以自己名義連署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召集臨時信徒大會,並選舉管理委員會,皆不符合寶華山慈惠堂組織章程之規定,從而臨時大會召集程序及所選舉管理委員之決議並不合法,為此請求確認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在台東縣寶華山慈惠堂召開信徒臨時大會選舉管理委員之決議不存在等語。因本件原告主張其係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由管理委員改選所選出之管理委員及監事委員,因認本件訴訟之裁判,以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二九二號事件原告寶華山慈惠堂主張確認於同日(即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信徒臨時大會選舉管理委員之決議不存在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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