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08號上訴人 邱柏榮 被上訴人興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