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75號聲請人 黃詩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汶晏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13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880002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1003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