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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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確認嬰兒出生證明書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511號原告 郭志全 (原名: 郭智堅 )上列原告請求聲請裁定確認嬰兒出生證明書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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