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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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138號關係人乙○○上列關係人對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繼承人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關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聲請指定關係人乙○○為被繼承人李思之遺產管理人,關係人請具狀 陳明 是否願意擔任遺產管理人,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世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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