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害商標權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止犯侵害商標權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五一0號(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八八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侵害商標權罪,且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五月,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提出判決書一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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