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佳蓉被告曾炫元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度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佳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佳蓉(聲請書誤載為 林佳蓉 ,應予更正)因被告曾炫元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年刑保字第3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蔡佳蓉繳納保證金後,已交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均未見被告到案,且傳拘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本院限制住居所具結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107年刑保字第33號)各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10月26日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28日竹檢錫執度107執5003字第1070039729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12月3日送達追保函之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字第5003號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暨照片、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聲字卷第3至13、15至24、27至38頁),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
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