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00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0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易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玟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7號)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詠晶書記官胡家寧通譯吳音億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玟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 安非他命壹包(送驗淨重三點○三五八公克、驗餘淨重三點○二九八公克,含無法與所裝 盛甲基 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玟程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審易字第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4年7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戒斷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0月16日上午7時許,在停放於新竹市○○路○○○號○○○○○○○○號自用小客車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同日下午1時5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
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3.0358公克、驗餘淨重3.0298公克,含無法與所裝盛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起訴書未載,應予補充】),復經員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華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七庭書記官胡家寧
法官張詠晶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