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2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及搶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鈞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6月及1年4月確定,嗣並就所犯詐欺及搶奪罪所處之刑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8月,再與槍砲罪所處之刑經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於民國95年10月16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在98年9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9月3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司字第098003489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9年4月2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9年3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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