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91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務人夏偉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