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訴訟代理人 吳雅雯 被告 林春姊 被告 高婕 于被告 高立為 被告 高立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8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