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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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97年5月28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7年5月30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學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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