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辛○○
己○○戊○○庚○○乙○○丁○○甲○○丙○○被告壬○○上開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56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周明鴻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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