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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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2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B年籍詳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B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0000-0000B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坦承部分犯行,核與被害人0000-0000指屬情節相符,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8月10日執行羈押,並經訊問後,裁定自98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坦承犯行,且與證人即被害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相符,其上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經參酌所涉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容有規避刑責逃亡之虞,同時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要件,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陳怡先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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