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八一號
聲請人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鎰珠 訴訟代理人 周哲丞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八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翰盟實業股份有限公誠泰銀行復興分行│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壹萬零貳佰元│0000000││││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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