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金富 選任辯護人 洪維煌 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⑴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五、刑琺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附或限制生居之情形,不得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第一項第五款與同法第101-2條有所明文。⑵查被告陳金富為中度智能障礙之人(聲證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分類,中度智能障礙者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含)之間,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最高到小學中低年級的心智年齡),在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份自理簡單生活,在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例如在庇護工廠工作),缺乏獨立自謀生活能力(聲證二-係自網路上所查詢資料,鈞院可上網查核該真實性。)。核本案起訴書係訴謂被告 陳冠志 與被告陳金富二人涉及二件竊盜車牌與二件強盜加油站之犯行,其中被告陳金富所涉皆為在場「把風」,核及其智能程度,被告陳金富在上開犯行中顯屬受支配之地位,實無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核被告陳金富於生活上無獨立與自理之可能,其所需為完善之監護與保護,殊無羈押之必要,懇請鈞院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⑶被告陳金富之母為中度聲語障之殘障人士(聲證三),本與其子陳金富生活上相依扶靠,陳金富係因智識嚴重不足,對於社會並無危害性,且本案二件加油站之被害人,亦明陳金富之情狀,業已和解表明不再追究(聲證四),請均院並為審酌。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犯加重竊盜、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8號),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依卷內被害人證述及扣案證物等資料,所涉加重竊盜、加重強盜等重罪,犯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以該罪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多次犯行,亦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本件仍尚在行準備程序中,被告陳金富固提出中度智能障礙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為憑,然其實施本件犯行時,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為何,本院亦正洽詢相關醫療機構為其鑑定中,原羈押事由仍屬存在並未消滅,而被告所述上開聲請交保事由,均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且不影響本院認定上開羈押被告事由,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宛玲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