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蔡連土美 原告 蔡易頻 原告 蔡易庭 原告 蔡易穆 原告 蔡易達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素蘭 被告 陳文彬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上訴字第108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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