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旻叡(原名楊世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旻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旻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7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868號判決確定。
於民國101年9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潘長生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