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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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
原告賴○○
被告 江惠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嘉交簡字第700號【原案號:114年度交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