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57號
法定代理人 彭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人農間 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零柒佰肆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