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98號

聲請人 陳庭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陳徐治 設籍住所為桃園市,有被繼承人陳徐治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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