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

原告 鄭玉婷

被告 温桂英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温桂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鄭玉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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