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105號聲請人 李權 祐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仁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票號TH0000000之票面金額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