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3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勒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增列)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所宣示之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六一號判決中,據上論斷欄內應更正為(增列)「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屬累犯,本院於主文、事實、理由欄均記載及說明,惟據上論斷欄內則未載「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顯係漏載該法條,揆諸前揭說明,爰更正(增列)「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