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0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2205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