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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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間,在不詳地點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執行期滿經聲請人以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三公克),亦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毒品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三公克),有該局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調科壹字第一八OOO二二二七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聲請意旨以該查獲之毒品為違禁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侯麗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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