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字第3號原告 吳武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郝龍斌 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