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623號上訴人 陳永 和
王淑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被上訴人 陳叔文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蔡宜蓁 律師蘇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