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湖簡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時捷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5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時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之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所為更正及補充外,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㈠犯罪事實欄
一、第7至8行警方查獲被告持有毒品過程應更正為:「
被告於105年6月16日凌晨1時許,前往其友人陳泓
傑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之
住處暫住,適逢警方因查緝毒品案件於該址進行搜索,徵得
被告同意自願受搜索後,搜索其身體與隨身物件,於被告隨
身包包內查獲,」。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4行之扣
案藥錠(即附表所示物品),其成分除包含所述第二級與第
三級毒品外,尚包含其他未列管成分(詳如附表中物品成分
欄所示)。
二、被告吳時捷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份
,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正途,明知
毒品非但戕害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仍持有第二
級毒品,及其犯罪之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所生危害,兼
衡被告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
刑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又中華民國10
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
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
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
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茲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定於同年7月1
日施行,屬刑法沒收章節之特別規定,依上開規定,法院於
105年7月1日起所為之判決,就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就
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縱犯罪行為人行為時間為105年7月1
日前者亦同。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或為第二級毒品
(即附表編號1之物品)、或同時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第三
級毒品及其他不屬列管成分,且析離有困難(即附表標號2
、3之物品),復據被告供承均為其所有(見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508號卷第60頁),並
分別經臺北市警察局刑事鑑定中心鑑驗,確均檢出如附表所
示之第二級毒品與第三級毒品成分,此有該中心105年北
市鑑毒字第33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考(見上揭偵查卷第
83至84頁),是均應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附表各編號物品送驗耗費
之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
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莊達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外觀│數量│物品成分│重量│
├──┼──┼──┼───────────┼─────┤
│1│綠色│10顆│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取樣0.02公│
││藥錠││氧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克,驗餘淨│
││││MDMA,即搖頭丸)│重2.73公克│
├──┼──┼──┼───────────┼─────┤
│2│紅色│3顆│同時包含有第二級毒品4-│取樣0.02公│
││藥錠││甲氧基安非他命(俗稱│克,驗餘淨│
││││PMA)、第三級毒品3,4-│重0.91公克│
││││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俗稱bk-MDMA)及未列管││
││││之氟安非他命等成分││
├──┼──┼──┼───────────┼─────┤
│3│膚色│1顆│同時包含有第二級毒品4-│取樣0.02公│
││藥錠││甲氧基安非他命(俗稱│克,驗餘淨│
││││PMA)、第三級毒品3,4-│重0.15公克│
││││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俗稱bk-MDMA)及未列管││
││││之氟安非他命與咖啡因等││
││││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