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188號
原   告  黃新堯   現於臺中市○○區○○路○號附9645(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玉生郭崇倫吳典蓉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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