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寶連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17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
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