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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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63號
原 告 楊素瑛 不詳
楊柏賢 不詳
吳貝芸 不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雯瑛 等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起訴未陳報原告之住所或居所,又未具體載明所有被告
之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致本院無
法送達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法條規定,
裁定命原告補正。
二、提出楊雯瑛及民事起訴狀附件一、附件二所有被告之最新戶
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