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移調字第11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15號就本院97年桃交簡字第173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下午
2時30分在本院刑事一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卓立婷書記官伍幸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甲○○被告乙○○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其給付方式係分十五期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止,於每月十日前給付原告貳萬元,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調解成立後原告應撤回本院九十七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七三○號案件對於被告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伍幸怡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