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更(一)緝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更(一)緝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緝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羿喬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羿喬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羿喬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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