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3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 明永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萬利週轉金申請書暨約定書部分,本件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既係依據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第5、10條之約定為請求,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如約定條款所載。亦即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1.65計收帳戶管理費,惟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核算之數額不得逾週年利率百分之16;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應計收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應計收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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