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穎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5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穎男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賴穎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處罰「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採「必加主義」,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以其不分情節,一律須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斟酌個案,裁量是否依該規定加重最低本刑。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9年度中簡字第360號、中簡字第1603號、簡字第77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已於110年6月5日入監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觀諸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均為竊盜犯罪,參以,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入監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反省、要求,然6月餘即再犯本案,足見有其特別惡性,前罪之徒刑執行未能收得明顯之預防、教化之效,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且如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尚與本案被告之罪責相當,並無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被告人身自由並無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自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示牴觸比例原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存在,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本件所犯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素行不佳,詎其仍不知悔改,不思以己力獲取財物,徒手竊取告訴人 張淑娟 所支配管領之 蘇格登 12年單一麥芽雪莉桶風味威士忌1瓶,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其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價值非鉅,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見速偵卷第85頁)在卷可佐,暨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見速偵卷第4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沒收:被告所竊得之財物,業已返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柯學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5029號被告賴穎男男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0○○○○○○○○)
送達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北屯區聯合辦公大樓)平順里 里長 代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穎男前於民國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10年6月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12月22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頭張門市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員張淑娟管領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雪莉桶風味威士忌1瓶(價值新臺幣1430元)。得手後,藏放於外套裡正欲離去,為張淑娟發現並攔阻報警,為警當場扣得上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雪莉桶風味威士忌1瓶(已發還張淑娟)。
二、案經張淑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穎男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淑娟於警詢時所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9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情加重其刑。被告竊得之上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雪莉桶風味威士忌1瓶,因已實際合法返還告訴人張淑娟,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檢察官柯學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巽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