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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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唐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