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86號聲請人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5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存續期間為不定期,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5年8月25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8月29日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8,8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8月29日起至115年8月29日止計20年,自借款日起前1年為寬限期,在此期間按月付息,自寬限期屆滿時起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228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率第1個月至第6個月,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百分之0.17機動計息;自第17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加年息百分之0.72機動計息;自第25個月起至借款到期日止,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加年息百分之1.1機動計息,並均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且債務人如有未按期攤還本金或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且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6年7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8,8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未置裡,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授信約定書、往來明細查詢單(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96年11月29日新院雲民捷96拍586字第2477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5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縣愛││337-4│建││1│23.04│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3│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住家用、│7│6│7│││││││││2│屋頂突出│1│平│全部││││7│縣政21街17號│北市縣愛│鋼筋混凝│3│7│3│││││││││1│物│1│方│││││0││段337-4│土造、3│.│.│.│││││││││4││.│公│││││││地號│層│6│2│6│││││││││.││7│尺│││││││││3│0│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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