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江尾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朝明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