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0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3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308號上訴人 陸柏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208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其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非屬具體理由者,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及第367條前段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陸柏昇因不服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尚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理由僅稱:「請求庭上從輕量刑」,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不經言詞辯論,予以判決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
三、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僅請求從輕量刑,讓其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而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如何違背法令,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
四、依上所述,本件關於幫助一般洗錢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上訴人想像競合犯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部分,第一審認定有罪,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核屬同條項第5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上訴人就得上訴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關於幫助詐欺取財部分,自無從為實體上之審判,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