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一、台 江陳綿江忠信 之承受訴訟人)與 李新龍 等間請求履行承攬契約再審等聲請再審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680號聲請人江陳綿(江忠信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新龍等間如附表所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7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江陳綿為聲請人江忠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其繼承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於聲請再審程序中,聲請人江忠信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江陳綿,有戶籍謄本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自應由其承受訴訟。江陳綿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玉珮法官胡宏文法官周群翔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附表:
編號案由相對人1請求履行承攬契約聲請再審事件李新龍2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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