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74號聲請人 周世南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提供新台幣6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13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勝訴確定,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停止執行裁定、民事判決等影本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惟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士簡字第989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