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2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一)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20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姓名不得缺漏)。(二)並提出所有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三)具狀更正起訴狀(即列明被告、訴之聲明所載依人數均分依據為何)。(四)被代位人 謝志豪 之公同共有應繼分為何?並依應繼分計算其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