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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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張繼銳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又因
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雄救字
第3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
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