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湖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被移送人 鄭凱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3年
7月11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凱瑋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
元。
事實證據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3年6月15日18時39分許。
㈡地點:於露天拍賣網站之網頁。
㈢行為:非經核准,竟張貼廣告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電
擊棒,而違反電氣警棍電擊器管理辦法。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發現網頁之商品廣告而查獲。
㈢被移送人刊登之廣告、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藍琪